来源:bet007体育在线投注 作者:申升
2017/12/25
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应当以更严格的法律,更严厉的追责加以保护。一个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无疑将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者承担更为巨大的法律成本。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指出,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
《方案》明确,本方案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引发的区域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功能退化等重大不利改变,其实质是个体经济利益对公共环境利益的侵蚀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必须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在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的同时,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彻底扭转一些地区边建设边破坏的被动局面。
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应充分考虑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相互影响和作用,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规划,同步实施,把城乡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不仅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而且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把环境损害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加快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
《方案》强调,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各地区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提出细化赔偿范围的建议。鼓励各地区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早在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总结各地区改革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本《方案》。2015年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应当以更严格的法律,更严厉的追责加以保护。
一个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无疑将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者承担更为巨大的法律成本。
唯有让“谁污染、谁治理,谁担责”成为基本原则,才能实现制度确保宜居、和谐生态环境的初衷,真正营造美好的碧水蓝天。